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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朋来文书 >> 陈某诉付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的《民事起诉状》 |
民事起诉状
原告陈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姚家集镇老尔山村杜家田×号。
被告付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新墩三村×号。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武汉市硚口区长丰乡新墩三村×单元×层×号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二、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违约金30000元;
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和其他合理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06年8月30日,原、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2006年8月30日、2006年9月28日、2008年6月30日和2009年6月16日,原告分4次交付完毕全部购房款160000元。被告在收到全部购房款后立下字据表示取得房屋产权证后及时配合办理过户。但被告在2011年取得房屋产权证后却拒绝履行义务,至今不配合原告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在多次与被告协商无果的情况下,为了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原告不得不起诉至贵院,请求判如所请。
此致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