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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朋来文书 >> 北京天马起重吊索具有限责任公司诉武汉南华黄冈江北造船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的《民事起诉状》 |
民事起诉状
原告北京天马起重吊索具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乡陈家林村,法定代表人刘国祥总经理。
被告武汉南华黄冈江北造船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汽南路9号,法定代表人陈宗良董事长。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本金123200元及利息;
二、判令被告以123200元为标的,按日万分之二点一的标准,自2012年1月10日起至本案判决生效之日止计付违约金(截止起诉之日为21680元);
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被告向原告订购货物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交付货物。被告确认收到货物并承认拖欠(自2012年1月10日起至2014年4月30日止)货款123200元的事实。但是被告没有按照合同约定足额及时支付货款,给原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现和被告协商不成,原告特向贵院起诉保护其合法权益,判如所请。
此致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