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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朋来文书 >> 李某某诉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案的《民事起诉状》 |
民事起诉状
原告李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辛冲镇辛冲街道新建巷×号,电话139862993××。
被告高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狮子山1号华中农业大学荟园某幢×××室,电话139712077××。
第三人陈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辛冲镇干河村细东湾××号,电话150714453××。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店铺转让费120000元;
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50000元;
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和其它合理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12年4月22日,原、被告签订了《店铺转让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其经营的店铺转让给原告,同时应协助原告在签订合同后24小时内与房屋所有人签订租赁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及第三人分期向被告支付了转让费,而被告却迟迟不联系房东与原告签订合同。2012年6月6日,原告收到了湖北工业大学机械总厂商贸管理中心关于收回店面使用权的通告。至此,原告才知道被告根本无意履行合同。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原告找被告协商此事,被告诸多搪塞,并表示现在没有钱。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向贵院起诉,望依法公正裁决,判如所请!
此致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