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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朋来文书 >> 彭某诉武汉衣灵巴潮流百货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的《民事起诉状》 |
民事起诉状
原告彭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南省同会县林城镇建设路×××号。
被告武汉衣灵巴潮流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解放路338号,法定代表人武汉生总经理。
第三人武汉典实物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解放路338号五环峰国际广场后一楼,法定代表人谭峰总经理。
诉讼请求:
一、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
二、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租金57024元、履约保证金26640元、水电押金10050元、加盟费25280元;
三、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损失170407元;
四、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2011年11月17日,原、被告签订了《商铺租赁合同》。原告一次性向被告支付了租金、保证金、押金等费用。合同约定被告应于2011年12月28日正式开业,但直到原告起诉之日被告仍未正式开业,原告就此事与被告多次交涉,被告诸多搪塞,将开业时间一拖再拖。在此期间,原告为准备营业耗费了大量的金钱和精力用于装修店面,购买设备和设施,聘请和培训员工,租赁员工住房。原告经营的店铺系加盟店,原告为此亦花费了一笔不菲的加盟费,被告的违约行为令原告遭受了巨大的损失。另外,原告了解到被告已经准备将原告商铺所在楼层改造成商用旅馆。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向贵院起诉,望依法公正裁决,判如所请!
此致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