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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朋来文书 >> 北京天马起重吊索具有限责任公司诉武汉南华黄冈江北造船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的《代理词》 |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员:
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北京天马起重吊索具有限公司委托,指派我们代理其诉武汉南华黄冈江北造船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本案中被告欠原告货款1232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足以认定
双方签订了《合同》和《技术协议》,原告按照约定向被告供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有明确的数额,因此被告欠货款的事实清楚。
二、在没有明确约定违约金的情况下,应按照日万分之二点一的标准计算违约金
2000年11月21日法释[2000]3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批复》中计算标准是日万分之二点一,年利率为7.665%。该计算标准参考了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有关文件。
三、被告应赔偿原告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综上所述,我们请求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以上代理意见恳请法庭参考并采纳。
代理人:孙志军、余斐
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4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