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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朋来文书 >> 方某诉季某某离婚纠纷案的《民事起诉状》 |
民事起诉状
原告方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变电村××-××号,电话137970000××。
被告季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东湖风景区桥梁村团山路梦湖花园×栋,电话139714098××。
诉讼请求:
一、准予原、被告离婚;
二、判令被告返还属于原告所有的一台钢琴;
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2011年11月11日,原、被告登记结婚。2012年3月,原告搬进被告家中居住。居住期间,双方经常发生争执,被告的父母也对原告心怀不满。半年后,原告便回自己家中居住,只在周末到被告家中小住。平日里,双方既无电话联系,更不见面,夫妻关系名存实亡。从2013年11月开始,原告不再去被告家中,双方也都没有再联系。双方在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性格不和,不适合作为夫妻共同生活,双方已无感情可言。原告年纪尚不算太大,双方又没有孩子和共同财产,结束这段痛苦、冷漠的婚姻对双方都是一件好事。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原告为维护其婚姻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权利,特向贵院起诉,望依法公正裁决,判如所请!
此致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