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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诉胡启某、胡香某香民间借贷、保证合同纠纷案的《民事起诉状》

发布时间:2014-08-27 13:02:17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方璨  

民事起诉状

  原告王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双龙小区×栋××层××××室,电话186270971××。
  被告胡启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双龙服装城×区××××号,电话134770553××。
  被告胡香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大夹街新街×街×××号,电话130061757××。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胡启某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65000元;
  二、判令被告胡启某自2010年7月24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每年10%向原告支付利息(至起诉之日止为44000元);
  三、判令被告胡香某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和其他合理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10年7月24日,被告胡启某因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250000元,双方约定该借款的利息为每年10%。至2013年5月7日,被告胡启某尚有借款本金165000元未还清。经原告催告,被告胡启某向原告出具借条,约定于2013年6月30日前还35000元,2013年11月10日前还30000元,2013年春节前还30000元,被告胡香某同意对上述借款进行担保。然而时至今日,被告胡启某分文未还。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原告多次向两被告催讨无果,故特向贵院起诉,请求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判决如上所请。
  此致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