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首页 >> 朋来文书 >> 牟某某涉嫌盗窃罪案一审的《辩护词》

牟某某涉嫌盗窃罪案一审的《辩护词》

发布时间:2014-09-18 16:40:41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于小晓 何盛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员:
  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牟某某家属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其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们详细查阅了卷宗,多次会见被告人,今天结合庭审调查,现就本案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首先我们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但是牟某某有如下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请法庭予以考虑:
  一、被告人是初犯,无犯罪记录
  被告人一贯遵纪守法,表现良好,无犯罪记录。从主观上来讲,被告人的主观犯罪动机是临时的,盗窃行为并不是谋划好的,而只是一念之差才在离开受害人办公室时顺手拿走财物的,其主观恶性不大。牟某某系初犯,本人也很年轻,可塑性很强,对其从轻处罚,不具有社会危害性。
  二、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如实供述,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被抓获后,被告人能向公、检、法机关坦白、如实交待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始终没有拒绝、阻碍、抗拒、逃跑,认罪态度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积极退赃
  案发后第二天,被告人就积极将部分财物退还受害人,降低了对当事人造成实际损害。被告人对自己的一时冲动已经非常的后悔,表示不会再犯。
  四、被告人具有悔罪表现,愿意痛改前非,重新做人
  从庭审的证据可以看出,本案能够顺利地得以侦破,被告人积极主动交待犯罪事实起了重要的作用。从整个案件的侦查到审查起诉再到审判,从被告人的口供中可以看出,被告人在案发后能够积极主动、全部、彻底地向司法机关交待自己的犯罪行为,说明被告人已经认识到自己犯下了严重的错误,有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良好愿望。在看守所羁押期间,被告人服从管理,能积极协助管理人员开展工作。从今天的庭审情况来看,被告人也能够主动交待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良好。
  五、被告人家庭面临严重困难
  因长期亏损,被告人家庭已经十分困难,家中尚有一个2岁的幼子需要抚养,孩子父亲因为一些事离开了家,如果这个可怜的家庭同时失去两个经济支柱,将面临的是极为可怕的后果。现在孩子是没有收入的婆婆在抚养,家庭经济窘困。被告人父母均为农民,远在千里之外的重庆,也无法给予这个困难的家庭任何帮助。我们希望法院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也为了这个可能失去母亲的可怜孩子能够在阳光下健康成长,希望法院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使其成为一个对社会和家庭有用的人。
  尊敬的审判员,尊敬的公诉人,在我们发言的最后,我们代表被告人,代表他的父母和孩子,真诚地请求你们,根据法律,根据事实,对本案从轻处理,判处被告人缓刑,给被告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以上辩护意见恳请法庭参考并采纳。
                                     辩护人:于小晓、何盛
                                     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4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