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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案的《民事起诉状》

发布时间:2014-09-23 8:17:46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张雪纯 赵欣  

民事起诉状

  原告张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涂家岭南村×-×-×号,电话132979279××。
  被告李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台北一路29号中侨观邸×栋×层××室,电话138715254××。
  诉讼请求:
  一、准予原、被告离婚;
  二、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三、判令被告直接抚养婚生子李智某;
  四、判令被告承担精神损害赔偿50000元;
  五、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和其他合理费用。
  事实和理由:
  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2008年4月8日登记结婚,2012年3月1日生育一子取名李智某。才结婚几个月,被告就经常为一点小事对原告拳打脚踢、砸家里的东西。原告担心长期下去,无法维持正常的婚姻生活,在几次沟通后,被告于2008年9月8日写下了今后再也不打原告、不乱砸东西的《保证书》。原告本以为被告会改过自新,不再动手打人。但《保证书》没起多久的作用,原告依旧用拳头解决夫妻之间的问题。原告实在心力交瘁,遂与被告协议离婚。后双方于2009年1月6日领取《离婚证》。离婚后,被告多次找原告和好,并保证一定不再动手打人,希望原告再给其一次改过的机会。原告又一次选择相信被告,双方遂于2010年8月18日复婚。复婚后,原告怀孕,但被告仍没有悔过之心,仍对原告拳打脚踢,依旧选择用暴力解决问题。原告再一次向被告口头提出离婚,被告听到原告提及离婚事宜,又一次认错、悔过、保证。为表示决心和诚意,被告还将自己名下的房产加上原告的名字,并当着原告母亲的面写下《保证书》,如果再次使用家庭暴力造成原告身体及精神上伤害,被告放弃房屋产权,房屋100%产权归原告所有。原告在其母亲的劝说下,并念及肚中的小孩,便又一次选择相信被告。小孩出生后,被告对原告还是一如既往地暴力相倾。原告彻底对被告绝望。原告长时间被家庭暴力,多次去看心理医生,服用治愈抑郁症药物。
  与被告在一起的生活,使原告每天心惊胆战,精神萎靡、抑郁。迫不得已原告搬到母亲与继父的住处。但被告仍然不依不饶,经常发短信、打电话骂原告。长时间的精神折磨,原告只能加重药物来治疗疲惫不堪的心理。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原告痛定思痛,在经过深思熟虑,与被告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决定向贵院起诉请求与被告离婚。原、被告双方确已没有任何和好的可能,希望贵院早日判决双方离婚,解脱原告。原告望贵院本着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精神,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判如所请。
  此致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