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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朋来文书 >> 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案一审的《辩护词》 |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薛某某委托,指派我作为其辩护人。辩护人在参加了庭审之后,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辩护人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有危险驾驶罪没有异议,但本案在量刑方面存在以下法定或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的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在案发之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案卷材料结合庭审的情况可以看出,被告人在案发之后能够积极主动地向司法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真诚的悔罪表现,说明被告人已经认识到自己犯下的错误,有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良好愿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被告人可以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的行为属初次犯罪、偶然犯罪,主观恶性不大
被告人一向遵纪守法,没有犯罪前科,本次犯罪属初次犯罪、偶然犯罪,起因是由于被告人法律意识淡薄,没有认识到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社会危害性,其在主观上并无犯罪的故意,主观恶性不大,请求法院酌情考虑,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的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危害性较小
被告人是在饮酒之后回家的途中遇到公安机关的检查被测出体内酒精含量超标,属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其在驾驶机动车的过程当中并未引发安全事故,在遇到检查时也未抗拒执法,能够积极配合,且事后经宣传教育,已经深刻认识到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危害,表示愿意改过自新,重新做人,鉴于其行为并未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危害性不大,请求法院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结合被告人的主观犯罪动机和归案后的表现来看,辩护人认为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不大,且具备真诚的悔改之意。刑法的制定目的是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应当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因此辩护人希望法院综合考虑上述情况,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以上辩护意见恳请合议庭参考并采纳。
辩护人:方璨
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4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