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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朋来文书 >> 杜某某诉刘某某离婚纠纷案的《民事起诉状》 |
民事起诉状
原告杜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燕马新村××-×-×-×号。
被告刘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燕马新村××-×-×-×号。
诉讼请求:
一、准予原、被告离婚;
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和其他合理费用。
事实和理由:
原、被告系经人介绍认识于2010年1月15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无房产。被告没有工作,整天无所事事、游手好闲,仅靠原告做临时工的收入维持家计。2013年10月被告因吸毒被强制戒毒,至此原告通过社区及被告家人才得知被告一直有吸毒的恶习,也曾被强制戒毒,但被告仍屡教不改。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特此,原告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且无任何和好可能,望贵院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判如所请。
此致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