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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朋来文书 >> 刘某某诉潘某某离婚纠纷案的《民事起诉状》 |
民事起诉状
原告刘某某,女,1965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维善里××号×楼×号。
被告潘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维善里××号×楼×号。
诉讼请求:
一、准予原、被告离婚;
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和其他合理费用。
事实和理由:
1984年原、被告双方经介绍认识,依法领取《结婚证》,1985年生女潘某。婚姻关系持续6年后,1991年双方因性格不合协议离婚并各自生活。2000年由于当时国家户口政策规定小孩过16岁不便上户口,为了小孩上户口方便,双方商量复婚,并于当年领取《结婚证》。由于双方早已没有感情基础,婚后便没有共同生活,婚后一直处于分居状态长达14年,被告长期居住于武汉市江汉区万年街××号××楼××号。双方也没有夫妻共同财产。婚生女潘某早成年,亦不存在抚养问题。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由于法律上双方婚姻关系的存在,导致原告生活中出现了诸多的不便,为厘清法律关系,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等相关规定,请求贵院准予双方离婚。
此致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