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首页 >> 朋来文书 >> 武汉市朝辉硬质合金有限公司诉湖北煤矿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的《民事起诉状》

武汉市朝辉硬质合金有限公司诉湖北煤矿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的《民事起诉状》

发布时间:2014-11-10 9:57:25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吴天正  

民事起诉状

  原告武汉市朝辉硬质合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利济东街112号,法定代表人潘灵芝董事长。
  被告湖北煤矿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长安大道27号,法定代表人刘江海董事长。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09128.87元;
  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和其他合理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11年至至今,原、被告之间生意往来频繁。原告以诚信为本,依被告要求多次分批向其提供货物。截止2014年7月18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共计209128.87元。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为此,原告特向贵院起诉,请求依法保护。
  此致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