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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诉龚某离婚纠纷案的《民事起诉状》

发布时间:2014-11-11 8:47:17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隆万花 林家辉  

民事起诉状

  原告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民权路××号。
  被告龚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常青花园××小区××栋×单元×××室。
  诉讼请求:
  一、准予原、被告离婚;
  二、判令原告直接抚养龚某某;
  三、判令被告承担龚某某的抚养费5000元/月直至其年满18周岁;
  四、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五、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和其他合理费用。
  事实和理由:
  原、被告于2009年9月9日登记结婚,2011年4月11日生育一子龚某某。由于双方性格不合,加之原告与被告父母共同生活,除思想观念相差较远外,被告家庭封建思想严重,行为粗暴蛮横,无法沟通,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被告曾多次殴打原告及其家人,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法挽回。现双方已分居一年八个月,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双方的婚姻已经没有维持下去的必要。2010年9月25日,原告向贵院起诉请求离婚。2013年4月16日,贵院判决不准予双方离婚。判决生效后,被告并未作出任何努力以维系婚姻。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鉴于原、被告感情确实已经破裂,原告再次向贵院起诉离婚,请求依法保护。
  此致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