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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诉徐某离婚纠纷案的《民事起诉状》

发布时间:2014-11-12 14:45:50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孙志军  

民事起诉状

  原告李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淅河镇挑水村某组刘湾×××号。
  被告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淅河镇挑水村某组刘湾×××号。
  诉讼请求:
  一、准予原、被告离婚;
  二、判令原告直接抚养徐某某,被告承担徐某某抚养费1000元/月直至其年满18周岁;
  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原、被告于2009年1月26日登记结婚,2010年1月4日生育一子取名徐某某。婚后因双方感情不和,原告带着孩子搬到了老家和其父母居住在一起,双方已分居多年。双方没有了任何联系,毫无和好的可能,婚姻关系已经名存实亡。孩子出生以来一直跟随原告生活,被告也没有尽到一个做父亲的责任。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没有感情的婚姻对双方都是一种痛苦,现在双方协商不成,原告特起诉至贵院,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合法权益,判如所请。
  此致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