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首页 >> 朋来文书 >> 鲍某某、鲍某申请认定李某某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书》

鲍某某、鲍某申请认定李某某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书》

发布时间:2014-11-14 13:02:52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伊毅 林家辉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书

  申请人鲍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燕马新村×××号×楼×号。
  申请人鲍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燕马新村×栋×单元×楼×号。
  被申请人李某某,女,1924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前进街楚宝巷××号。
  请求事项:
  认定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两申请人为被申请人监护人。
  事实和理由:
  2006年10月12日,武汉市商业职工医院诊断被申请人患有精神障碍。后被申请人在武汉精神卫生中心治疗,无法治愈,至今病情愈发严重,完全无法辨认自己的行为,生活不能自理,多年来一直由其子女照料至今。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被申请人的配偶及父母早年去世,为更好的照料被申请人李某某的生活起居,处理和保护其个人财产,两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等规定,特向贵院提出如上所请。
  此致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