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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朋来文书 >> 毛某某诉武汉市聚成锦华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的《民事起诉状》 |
民事起诉状
原告毛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北省阳新县王英镇毛坪村六组×××号。
被告武汉市聚成锦华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316号良友大厦8楼ABC,法定代表人赵怀年董事长。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3年2月基本工资1500元及未发放提成54442元;
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和其他合理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13年3月1日,原告从被告处离职。当日,因原告离职时其担任营销经理期间促成客户与被告签单的部分已付费用尚未消费,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份《证明》。2013年3月27日,因原告所在新的工作单位需要,被告为原告出具了一份《离职证明》。后原告了解到上述付费已全部消费,但被告却一直不支付原告相关劳动报酬。2013年12月4日,原告向武汉市江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2014年3月3日,武汉市江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江劳人仲裁字(2014)第0171号《仲裁裁决书》。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因不服该仲裁裁决,原告特向贵院起诉,请求依法保护。
此致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