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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诉武汉祥盛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的《民事起诉状》

发布时间:2015-01-16 16:14:45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于小晓 何盛  

民事起诉状

  原告陈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红卫路××街坊××门×号。
  被告武汉祥盛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阳逻平江路,法定代表人吕卫兵总经理。
  诉讼请求:
  一、解除原、被告于2013年10月24日签订的《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
  二、判令被告退还原告购房款288352元,并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16495.3元;
  三、判令被告退还原告公共维修基金6578元;
  四、判令被告退还原告有线电视包装费350元;
  五、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物业费1081元;
  六、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2883.5元;
  七、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和其他合理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13年10月23日,原告与被告签署了编号为新120070571的《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下称“商品房买卖合同”),向被告购买地址在本市新洲区阳逻街平江东路东城明珠三期6幢10层2号的商品房。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如期付清了全部购房款,并于2014年5月26日办理完收房手续,同时向出卖人缴纳了公共维修基金等费用。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六条规定,被告应当在2014年8月24日前办理完房地产初始登记,但是至今未办理,造成原告不能办理房产证,被告的行为显然已经构成违约。原告遂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六条规定选择退房,并于2014年9月13日书面通知被告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却遭到被告拒绝。后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无果。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为此,原告特提起本次诉讼依法单方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请贵院判如所请。
  此致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