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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朋来文书 >> 赵某某诉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世贸广场购物中心产品责任纠纷案的《民事起诉状》 |
民事起诉状
原告赵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山东省郯城县新村乡新村一村×××号。
被告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世贸广场购物中心,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解放大道686号,负责人皮泓总经理。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赔偿因产品质量给原告造成的损失86800元(退货款21700元及赔偿款65100元);
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和其他合理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14年8月份原告在被告处购买“花花公子”牌T恤衫62件,消费金额合计21700元,被告开具了等额发票。原告穿了之后,发现质量有问题。随机抽出二件送检,一件送上海市纤维检验所,另一件送湖北省纤维检验局。上海市纤维检验所作出W01421078318号报告,证明该T恤衫中仅含微量桑蚕丝;湖北省纤维检验局作出[2014]鄂纤质检字第201402746号检验报告,证明该T恤衫中桑蚕丝含量仅为4.1%。两份检测结果均与吊牌说明的11.6%的桑蚕丝含量相差甚远,并被评定为不合格商品。被告的上述行为属于以虚假的商品说明销售商品,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无果,故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退一赔三”的规定向贵院起诉,以维护合法权益,望依法判如所请!
此致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