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
首页 >> 朋来文书 >> 张某某诉危某离婚纠纷案的《民事起诉状》 |
民事起诉状
原告张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石洞街××号。
被告危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仁寿三巷××-×号。
诉讼请求:
一、准予原、被告离婚;
二、判令原告直接抚养危某某,被告承担徐某某抚养费2000元/月直至其年满18周岁;
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四、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和其他合理费用。
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2009年8月18日领取结婚证,儿子危某某于2012年6月12日出生。婚后双方性格不合。被告行为粗暴蛮横,因家庭琐事,曾多次殴打原告。被告对儿子危某某漠不关心,不履行作为父亲的责任。念及儿子年龄尚小,原告曾多次和被告沟通交流,试图修复双方已经出现的感情裂痕,但是毫无效果。鉴于被告的上述行为,原告已心灰意冷。儿子危某某出生之后,一直跟随原告和原告的母亲共同生活,所以儿子继续跟随原告生活,对其健康成长更有利。原告和被告已分居两年,夫妻感情早已破裂且无法和好,若继续勉强维持这场名存实亡的婚姻,将对孩子的健康成长造成不利影响,对双方来说亦是折磨。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现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支持所请之诉。
此致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