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首页 >> 朋来文书 >> 沈金某诉沈钧某抚养费纠纷案的《民事起诉状》

沈金某诉沈钧某抚养费纠纷案的《民事起诉状》

发布时间:2015-04-27 19:01:37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姚秀秀 隆万花  

民事起诉状

  原告沈金某,男,2014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京汉大道自治街永丰里××号×单元×××室。
  法定代理人施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京汉大道自治街永丰里××号×单元×××室,系原告之母。
  被告沈钧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京汉大道自治街永丰里××号×单元×××室。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抚养费以5000元/月为标准,时间从2014年8月22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
  二、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抚养费5000元/月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至其独立生活之日止;
  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和其他合理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13年5月20日,原告法定代理人与被告登记结婚。婚后,原告法定代理人为了腹中孩子,辞去工作,没有任何经济收入。而被告身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开了两家店铺,年收入一两百万,名下还有价值67万的高级轿车,掌握着家中的经济大权。2014年7月22日,原告出生。孩子出生后,被告仅第一个月承担了孩子部分奶粉和纸尿裤的费用。之后被告却不履行抚养原告的义务,奶粉、纸尿裤、婴儿用品、衣服等开支压得原告法定代理人喘不过气,只能靠其父母救济。就孩子的抚养费问题,原告法定代理人与被告协商多次,被告态度恶劣并多次辱骂,甚至故意殴打其剖腹产刀口位置,经社区及社区民警多次协商也都未果。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为了维护合法权益,原告故起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此致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法定代理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