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奚翠某诉奚祥某、武汉致远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再再审的《代理词》

发布时间:2015-04-28 15:48:57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周俊岭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接受奚祥某委托,指派本律师代理其与奚翠某、武汉致远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公房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可以继承的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公有住房不属于公民个人所有的财产,诉争房屋的所有权属于武汉市东湖袜厂,奚厚某仅有居住该房屋的权利但没有处分权。
  (二)我国不属于英美法系,不承认判例法,判例不是我国正式法律渊源。奚翠某庭审中提交了重庆某法院的判例,但该判例只是具体的法律文书,其判决内容只约束判决书中的当事人,没有规范性,不能作为本案适用的法律依据,且奚翠某提交的判例与本案没有任何关系。
  二、《房屋拆迁货币安置协议书》没有侵犯奚翠某的合法权益
  (一)已生效的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2011)硚民三初字第210号民事判决认为奚翠某不是诉争房屋的承租人。
  (二)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在调查武汉市东湖袜厂时,武汉市东湖袜厂已经非常清楚地表明其只认可奚祥某为该房屋的唯一承租人。
  (三)武汉市东湖袜厂作为诉争房屋的产权单位,有权决定谁是承租人。无论奚厚某的《遗嘱》是否有效,房屋所有权人有权确定谁是承租人,其他人不得干涉。如果奚翠某想打法定继承纠纷的官司,根本不在本案审理范围之列。
  三、即使奚祥某没有资格与拆迁人签订《房屋拆迁货币安置协议书》,也没有法律依据认定该协议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四十五条规定:“……权利转让或者其他有偿合同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首先引用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再引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根据上述规定,无权处分并不直接导致合同无效。
  四、公平原则在本案中不能作为法律依据
  法律原则的适用有着严格的条件。奚翠某的代理律师认为,奚翠某除此公房外没有居住的地方,奚祥某有房居住,基于公平的原则,应当享有相应的权利。本律师认为在有具体的法律规则可供适用时,不得直接适用法律原则。只有穷尽法律规则,方得适用法律原则。当出现无法律规则可以适用的情形,法律原则才可以作为弥补“规则漏洞”的手段发挥作用。就本案而言,在明显有着法律规则可以适用的情况下,奚翠某认为应当适用公平原则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本律师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奚祥某的诉讼请求。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以上代理意见恳请法庭参考并采纳。
                                     代理人:周俊岭
                                     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