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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朋来文书 >> 沈金某诉沈钧某抚养费纠纷案一审的《代理词》 |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员:
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接受沈金某委托,指派我们代理其诉沈钧某抚养费纠纷一案,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被告对原告有法定的抚养义务,应当支付给原告抚养费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无条件的,应为子女的生活和学习提供一定的物质条件,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这种抚养责任除了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免除。
本案中,孩子出生后,被告仅第一个月承担了孩子部分奶粉和纸尿裤的费用。之后被告不履行抚养原告的义务,孩子奶粉、纸尿裤、婴儿用品、衣服等开支压得原告法定代理人喘不过气,只能靠其父母救济。原告提供的录音和短信,已清楚证明了被告拒不支付原告的抚养费。虽然被告与原告生母在婚姻生活中,有着矛盾和冲突,但是与原告无关,被告作为原告的亲生父亲,对原告负有抚养教育的法定义务,原、被告之间存在亲生血缘关系,这是任何情况下都改变不了的事实,基于这种血缘关系所建立的法定义务,也是我国的社会道德对公民最基本最起码的要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三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被告是高收入者,对原告提出的抚养费诉求完全有支付能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
在本案中,被告身为武汉某某某电动工具有限责任公司的绝对控股股东,其公司每年收入保守估计也有300万到400万之多,被告还开有两间店铺,收入也颇丰。被告还开着价值67万的高级轿车,按照其收入,被告是个高收入者,因此被告对原告提出的抚养费完全有支付能力。原告所提出的抚养费是被告曾答应支付给原告的,这也是被告能接受和支付的数字。
抚养后代本是大自然赋予人类生存繁衍的本能,这无可争议的天理人伦却被我们今天在法庭上讨价还价,我们不再需要讨论被告为什么不爱自己的亲身儿子,为什么不支付亲身儿子抚养费的原因,毕竟这件事情与本案无关,我们需要积极面对现实,如何保障天真可爱的原告能健康的成长成才。希望被告能多想想自己的儿子,认真考虑原告提出的解决方案,心平气和的解决问题,而不要斗气,毕竟父母之间的矛盾不应该由刚刚出生的孩子来承受。
综上所述,我们恳请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以上代理意见,请求法庭予以支持。
代理人:姚秀秀、隆万花
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4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