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褚某涉嫌盗窃罪案一审的《辩护词》

发布时间:2015-05-04 14:52:56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郭纪东 周俊岭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员:
  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家属褚某某委托,指派我们担任褚某的一审辩护人。辩护人开庭前详细查阅了本案全部卷宗材料,并依法会见了被告人,对本案案情有了比较全面、客观的了解,现结合今天的庭审情况,根据事实与法律发表如下罪轻辩护意见,供法庭审理时参考:
  一、《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褚某构成盗窃罪没有异议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关于盗窃罪的规定以及本案相关证据来看,被告人已经涉嫌构成盗窃罪。因此,辩护人对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
  二、被告人具有法定、酌定的从轻、减轻情节
  (一)被告人系初犯,无犯罪记录
  被告人一贯遵纪守法,表现良好,无犯罪记录。其本人也很年轻,可改造性很强,对其从轻处罚,不具有社会危害性。
  (二)被告人在被抓获归案后,如实陈述了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适用简易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其本人也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认为对褚某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悔罪态度好
  在今天的法庭上,被告人的诚恳交代、认罪伏法的态度也是有目共睹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完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恳请法院在对被告人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四)被告人盗窃财物数量不大,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小,且愿意积极的退赃退赔,弥补被害人损失。被告人虽多次盗窃,但所窃取的可鉴定数额仅为7900元,数额不大。因此,恳请法庭依照“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对被告人在法定刑度内酌情从轻判处刑罚。
  (五)从犯罪的主观方面来讲,被告人的主观恶性较小
  被告人褚某实施盗窃,主观上是一念之差,心存侥幸所致,客观上是其特殊的家庭背景所致。被告人家庭属于低收入群体,自己本身长期没有固定收入。父亲患有多种疾病,为维持家庭生活还在外面打零工,同时被告人母亲和奶奶长期卧病在床需要照料,妹妹已出嫁。被告人被羁押的期间,已经对家庭生活的正常运转造成了很大的影响。现在被告人经过看守所关押管教生活,加上律师会见多次将家庭生活的困难传达给被告人,被告人早已幡然悔悟,痛悔不已,并多次表示要改过自新,用自己勤劳来养活整个家庭,再也不做违法乱纪之事。同时辩护人认为,对于被告人此类型社会弱势群体的轻微刑事犯罪,国家和社会的正确关怀、引导才是关键。刑罚的目的绝不仅仅在于惩处,更在于挽救。
  综上所述,鉴于被告人褚某具有以上法定和酌定的量刑情节,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不大,恳请人民法院能够对其从轻处罚,给被告人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谢谢!
                                     辩护人:郭纪东、周俊岭
                                     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5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