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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诉武汉祥盛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的《强制执行申请书》

发布时间:2015-06-03 17:29:03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于小晓 何盛  

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陈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红卫路××街坊××门×号。
  被申请人武汉祥盛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阳逻平江路,法定代表人吕卫兵总经理。
  申请事项:
  一、强制执行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2014)鄂新洲阳民初字第00192号《民事判决书》:强制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购房款288352元、利息损失(利息从2014年10月13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执行完毕之日)、公共维修基金6578元、有线电视包装费350元、物业费1081元、违约金2883.50元和案件受理费3000元;
  二、强制被申请人加倍支付申请人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强制执行本案的强制执行费。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已于2014年11月12日作出(2014)鄂新洲阳民初字第0019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已于2014年12月31日生效。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因被申请人未在该判决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故申请人有如上所请。
  此致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