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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诉张某离婚纠纷案的《民事起诉状》

发布时间:2015-06-10 11:35:24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孙志军  

民事起诉状

  原告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红钢城青扬十街××门××××号。
  被告张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钢花村×××街××门×号。
  诉讼请求:
  一、准予原、被告离婚;
  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9年9月9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不好。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从新婚之夜起女方就找茬不同男方圆房,此后女方又无所顾忌地不断拒绝同房并用冷漠轻视谩骂的语言,对男方进行精神和人格上的摧残。女方长期家庭冷暴力的行为,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女方自私霸道,对原告经济上进行控制,所有收入加医保全由女方掌控,男方无知情权。女方每月只给男方300元生活费,甚至男方有病女方都不拿钱出来。女方好吃懒做,家务也不学不做,几乎都是男方打理,还理直气壮地说她找男人就是为了享福的。女方脾气暴躁纠缠,喜欢动手打人,并对男方动刀动剪,常因鸡毛蒜皮的小事歇斯底里,闹得街坊邻居投诉她。女方对男方父母不敬,常指责辱骂。特别恶劣的是女方为了一已私利,把刚出生的孩子作为筹码要挟男方及其父母。至今残酷剥夺孩子与男方告及男方家庭之间的亲情快两年了。女方把孩子擅自改成她娘家的姓氏都不给男方商量,并一再表示要坚决离婚。男方一再包容女方,希望她会有所反思和改正,可她江山易改,本性难移,无论男方怎么对她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说了不知多少好话,并请同事朋友多次上门调解,还有男方父母多次登门谈和调解,她都对此冷漠无情,无动于衷,仍坚持要与男方分居、离婚。女方婚后的所作所为,对家庭孩子极不负责任,已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对男方心理和身体都造成了伤害。且女方对婚姻的破裂有着重大的责任,双方矛盾激烈恶化,夫妻感情已完全彻底破裂,男方已无法在这名存实亡的婚姻家庭继续生活下去,向法院起诉了离婚。上次男方起诉时,女方明明是想要离婚的,知道双方已没有感情,离婚是迟早的事,但为了多要钱,玩套路有意说不肯离婚。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2014)鄂青山民一初字第006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予双方离婚。但判决至今,原、被告双方仍分居至今,没有任何和好之可能。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没有感情的婚姻对双方都是一种痛苦和折磨,现在双方协商不成,符合法定离婚条件,男方特向贵院起诉,希望判如所请。
  此致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