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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朋来文书 >> 孙丑某涉嫌非法生产警用装备罪案的《取保候审申请书》 |
取保候审申请书
申请人吕群山,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事项:
对犯罪嫌疑人孙丑某取保候审。
申请理由:
犯罪嫌疑人孙丑某,男,汉族,1987年×月××日出生,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华容镇某某村某某某某××号,因涉嫌非法生产警用装备罪一案,于2015年5月12日经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批准刑事拘留。孙丑某年幼丧父,从小家境贫寒,受教育程度低,初中未毕业就开始来汉打工。本案中,孙丑某与孙某某是老乡,因此相比其他员工而言更受老板重用。在某某服装厂里,孙丑某与其他打工者无异,也是一个靠技术和劳动赚取工资的员工,只是因为来厂时间相对较长、技术相对更熟练、老板更器重因而工资比其他员工略高,但也仅仅只有每月3500元,孙丑某并不参与工厂业务的拓展和产品的规划,虽然工厂的经营行为触犯了刑法,但作为员工其没有犯罪故意,只是由于文化程度低、法律意识淡薄,对没有许可证的情况下生产警用制服的社会危害性没有充分认识。在经过看守所的教育后,孙丑某认识到了自己所从事的工作的违法性,不断反省和改造自己。此前孙丑某一直社会评价较好,勤勤恳恳,老老实实,遵纪守法。孙丑某本人不具有社会危险性,其本人和家属能保证做到随传随到,对其取保候审不会影响到本案诉讼程序的正常运行。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考虑到孙丑某以上各方面的实际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本律师特为其申请取保候审,请予批准,为盼。
此致
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
申请人:吕群山
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5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