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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诉王某离婚纠纷案的《民事起诉状》

发布时间:2015-06-16 11:29:11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孙志军 黄齐公  

民事起诉状

  原告李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汉族,武汉大学某某学院教师,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雄楚大街428号×栋×单元×××室。
  被告王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汉族,中国地质大学某某学院教师,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雄楚大街489号×栋×××室。
  诉讼请求:
  一、准予原、被告离婚;
  二、判令原告直接抚养女儿李某某,被告承担女儿抚养费每个月700元直到女儿年满18周岁止;
  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2008年12月9日结婚。由于是网络认识,双方并无很深了解,匆匆结婚后,屡有争吵,一直磕磕绊绊。2011年双方女儿李某某出生后,由于生活习性和教育方式等问题,双方分歧越来越大,一直无法调和。双方在数次调解无果情况下,一直将就至今。而今矛盾再次爆发,原告为免对孩子、家庭影响越来越恶劣,不想继续。没有感情的婚姻对双方都是一种痛苦。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现在双方协商不成,原告故起诉到贵院,请求判如所请。
  此致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