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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某诉熊某某离婚纠纷案的《民事起诉状》

发布时间:2015-06-29 14:57:35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孙志军 江秀琴  

民事起诉状

  原告付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营房北村××号×楼×号。
  被告熊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二盛巷××号。
  诉讼请求:
  一、准予原、被告离婚;
  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和其他合理费用。
  事实和理由:
  原、被告于2010年1月9日结婚,婚后无子女。婚后,原、被告感情一直不合,被告不仅有诸多不良恶习,而且好逸恶劳、不务正业,不但不工作填补家用,甚至变卖家庭财产,整个家庭完全由原告一人支撑。如此,原告身心疲惫,难以为继。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特此,原告坚持与被告离婚,且无和好的可能,望贵院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判如所请。
  此致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