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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诉刘某离婚纠纷案的《民事起诉状》

发布时间:2015-07-06 18:32:32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张雪纯  

民事起诉状

  原告朱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武汉人,中南建筑设计院某某,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南二路××号××单元,电话139716807××。
  被告刘某,男,汉族,1974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武汉人,湖北经济学院某某某,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藏龙岛杨桥湖大道8号湖北经济学院汀兰苑××栋,电话158273518××。
  诉讼请求:
  一、准予原、被告离婚;
  二、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原、被告系经人介绍认识于2014年3月26日登记结婚。双方婚后无子女,原告为初婚,被告为再婚。虽婚前原、被告之间矛盾颇多,原告不认为被告系合适人选,但碍于原告年龄较大,且加之原告父母催促结婚,故此与被告结婚。婚后不久,在一次言语争执后被告提出离婚,闹腾一番后双方复合。没过一周,原、被告双方又因口舌之争激化矛盾,被告再一次提及离婚,并拿出一份打印好的《离婚协议书》给原告签字。原告当下就签了字,并与被告约好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到了民政局门口,被告却又以各种理由不办手续,后由于民政局系统出错无法办理离婚手续。之后,但凡原、被告双方有口头争执,被告都会主动提离婚。短短结婚几个月的时间,就有无数次的争吵,无数次的提及离婚、讨论协议。这种生活已让原告筋疲力尽,后悔莫及。原告尝试向被告提出离婚,但被告听后就殴打原告,并将殴打原告的事情打电话告诉原告的父母。被告经常会到原告父母家里大吵大闹,导致年迈的母亲受伤。再后来原告拒绝再见被告,被告却又半夜到原告家一直敲门,无奈原告只能求助保安一起进屋协商,被告一直闹到凌晨才离开。原告经深思熟虑及和父母沟通,坚决要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沟通中,被告系同意与原告解除婚姻关系的,但双方对房产分割双方有较大分歧。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综上,原告无论如何一定要结束这段可怕的、如地狱一般的婚姻生活。原、被告双方均确认感情破裂,已绝无任何和好可能,希望法院判决离婚,依法分割财产,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此致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