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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朋来文书 >> 朱某诉刘某离婚纠纷案一审的《代理词》 |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员:
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朱某委托,指派本律师代理其诉刘某离婚纠纷一案,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婚前购买且登记在被告名下的房产判决被告所有,易为处理
本案争议房产购买时间系为婚前,且登记在被告名下。该房产出资形式为原告支付首付款、被告用其公积金贷款组成。关于房子出资、还贷情况,原、被告双方已于庭上核实,在此不赘述。但对所争议房产如何分割,原、被告之间分歧较大。本律师认为,该房产购买时间系为婚前,且在房管局登记备案的名字为被告,将该房产判决为被告所有,由被告向原告支付相应补偿款,较为合理。不仅省去了过户等繁琐手续,且也不会给被告造成其在庭上反复强调的“公积金贷款优惠”损失,这一方案在调解时,被告系同意的。反之若将该房产判决给原告所有,会给被告造成“公积金贷款优惠”损失,影响其下一次购房,且在贷款没还清前提下,无法过户,该房产在实际交易中始终存在风险。若被告不履行过户等义务,原告还要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未免诉累,望法院将该房产判决为被告所有,令被告将房产的出资、补偿等支付给原告。
二、本律师及原告不同意将房产拍卖,且将拍卖手续费从拍卖房款中扣除
我们坚决不同意将该房产拍卖。首先,拍卖时间较为不确定,该离婚案件不能尽快结案;其次,拍卖费用较高,将拍卖费用从拍卖房款中扣除,对原、被告双方均会造成损失;最后,本律师认为是否拍卖房产系属于执行阶段应当解决的问题,在审判阶段中法院应当先进行析产,对该房产权属先予判决。若贵院在审判阶段直接判决拍卖该房产,没有法律依据。
综上,本律师恳请贵院,未免诉累,将该房产判决为被告所有,由被告向原告支付首付款、共同还贷等款项。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以上代理意见恳请法院参考并采纳。
代理人:张雪纯
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