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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素某、代秀某诉代长某、代君某、代辰某法定继承纠纷案一审的《民事答辩状》

发布时间:2015-07-13 10:43:29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孙志军 江秀琴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代君某,男,汉族,1958年×月×日出生,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钢都花园126街××门××号。
  答辩人代辰某,男,汉族,1989年×月××日出生,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钢都花园126街××门××号。
  两答辩人因与代素某、代秀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共同答辩如下:两原告的陈述与事实不符,诉请于法无据。
  一、两原告主张武汉市青山区钢都花园126街××门××号转让款58万的50%应发生法定继承,与事实不符。该房屋事实上为肖玉某生前与代长某共同赠与代辰某,系自愿、真实意思表示,并依据该赠与完成过户。
  二、该房屋在肖玉某生前已办理了过户手续,所有权已转移至代辰某名下,赠与已发生法律效力并具有对抗、排他效力,为代辰某个人财产,不属于可以继承的遗产范围。
  三、虽肖玉某、代长某与代辰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该合同只是为了方便过户,实质为赠与,从《遗嘱》以及《遗嘱补充》中也可以印证两人以买卖形式过户至代辰某名下属于赠与的真实意思表示,则该买卖合同中约定支付的对价不属于两人的债权,不能发生继承。
  四、代辰某根据《声明(赠与)》于肖玉某生前接受了20万存款,动产赠与意思表示真实且已完成交付,所有权已发生转移至代辰某名下,已不属于肖玉某、代长某共同财产,更不可能属于法定继承的财产范围。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为此,两答辩人恳请法院驳回两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