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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二审的《辩护词》

发布时间:2015-07-14 10:40:38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郭纪东 吕群山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接受上诉人阮某某家属委托,并经阮某某同意,指派我们担任其涉嫌贩卖毒品一案的二审辩护人。辩护人对一审认定上诉人阮某某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没有异议,但对一审所认定的部分犯罪事实、贩卖毒品的数量、含量以及定罪量刑等持有异议,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就本案的事实而言
  (一)辩护人对一审认定的犯罪事实持有异议
  首先是数量上,各被告人供述前后不一致,有说14000颗,有说12000颗,众说纷纭。在二审庭审过程中,各被告人均证实毒品交易当场并没有进行数量清点,并且案后办案机关也没有查证实物。就该案的基本犯罪事实,从证据的角度来讲,被告人供述及证人的证言不一致,犯罪事实及犯罪情节不清楚,没有达到刑事诉讼的证据要求,即证据要确实、充分。
  (二)关于本案毒品纯度鉴定问题
  本案中,因没有查证实物,已查获的毒品经鉴定非上诉人涉案的毒品,无法进行同一性认定。而同等数量的毒品,其纯度差距悬殊,必然反映出不同的社会危害性和主观恶性。我们恳请合议庭在量刑时考虑这一情节,以体现刑法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司法鉴定中心所做【2014】113号鉴定意见的检材并非被告人所涉案的毒品。根据《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大连会议纪要》)的规定,对可能判处被告人死刑的毒品犯罪案件,应当作出毒品含量的鉴定;对涉案毒品可能大量参假或系成分复杂的新类型毒品的,亦应当作出毒品含量的鉴定。这样才能体现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和精神。
  综上,上诉人阮某某涉嫌贩卖的毒品有大量参假无法销售,没有流入社会。辩护人恳请法院在量刑时充分考虑这一情节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
  二、就本案的量刑而言
  (一)上诉人阮某某罪不至死
  1.本案中起意贩毒的是并不是上诉人阮某某,也非上诉人主动联系贩卖毒品。2.贩卖毒品的上家来源也不是阮某某,现无法查明就是上诉人本人所有。3.上诉人阮某某并没有实际分得贩卖毒品带来的收益。4.毒品的来源及销路,即交易毒品的上线和下线都是被告人徐某某组织联系的。
  《大连会议纪要》第九条规定,关于毒品案件共同犯罪问题的规定,共同犯罪中能分清主从犯的,不能因为涉案的毒品数量特别巨大,就不分主从犯而一律将被告人认定为主犯或者实际上都按主犯处罚,一律判处重刑甚至死刑。对于共同犯罪中有多个主犯或者共同犯罪人的,处罚上也应做到区别对待。应当全面考察各主犯或者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实际发挥作用的差别,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方面的差异,对罪责或者人身危险性更大的主犯或者共同犯罪人依法判处更重的刑罚。《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武汉会议纪要》)第四条关于“死刑适用问题”规定,对于贩卖毒品案件中的上下家,要结合其贩毒数量、次数以及对象范围,犯罪的主动性,对促成交易所发挥的作用,犯罪行为的危害后果等因素,综合考虑其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慎重、稳妥地决定死刑适用。对于买卖同宗毒品的上下家,涉案毒品数量刚刚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的,一般不能同时判处死刑;下家积极筹资,主动向上家约购毒品,对促成毒品交易起更大作用的,可以考虑判处下家死刑。综上,被告人阮某某不是犯意的提起者,也不是毒品的所有者,完全是受居间介绍作用。根据本案已经查明的相关事实和证据,依照我国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有关规定以及《武汉会议纪要》关于毒品共同犯罪案件中关于主、从犯认定的精神,上诉人阮某某罪不至死。
  (二)上诉人阮某某系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
  本案中,上诉人阮某某在接受侦查机关的讯问时,如实供述其全部犯罪事实,其讯问笔录前后完全一致,从未出现过拒不认罪、翻供等情形。根据我国一贯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刑事政策,恳请法院在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
  (三)就本案的量刑辩护人还想提请法庭注意的问题
  1.上诉人阮某某在一审审理后积极主动的向公安机关检举揭发其它犯罪线索,配合公安机关查证。这充分反映了上诉人主观恶性不深、悔改态度诚恳。
  2.在前次涉毒判决中,上诉人阮某某是作为从犯且有从轻情节,充分说明其主观恶性不深,与具有毒枭、职业毒犯、毒品再犯等有根本区别。
  3.上诉人阮某某犯罪行为地在云南,其量刑标准与审理法院存在较大地区差异化,为体现公平,请法院也给予充分考虑。
  我国虽然没有废除死刑制度,但是在适用死刑上始终采用“少杀慎杀”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判处死刑,人命关天,必须慎之又慎。慎用死刑,有从轻减轻情节,能不杀的尽量不杀,对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判处死缓,既体现了国家对人的生命权的敬重,也更加体现了刑罚的改造功能。
  综上所述,本案仅有前后矛盾及各被告人相矛盾的言词证据且还存在着诸多的疑点,对本案的事实还有待进一步查明。量刑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犯罪人的悔罪表现等决定刑罚,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做到宽严相济。所以,辩护人恳请法庭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给上诉人阮某某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对上诉人予以从轻和减轻处罚。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以上辩护意见恳请合议庭予以充分考虑。
                                     辩护人:郭纪东、吕群山
                                     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5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