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
首页 >> 朋来文书 >> 朱某某诉高某离婚纠纷案的《民事起诉状》 |
民事起诉状
原告朱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鹦鹉大道373号×栋×单元×楼×号。
被告高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鹦鹉大道373号×栋×单元×楼×号。
诉讼请求:
一、准予原、被告离婚;
二、判令原告直接抚养女儿朱祈某;
三、判令被告承担朱祈某的抚养费1200元/月直至其年满18周岁;
四、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和其他合理费用。
事实和理由:
原、被告于1997年7月17日登记结婚,2000年11月21日生育一女朱祈某。婚后,双方聚少离多且性格不合,尤其是双方价值观方面的冲突,导致双方根本无法沟通交流,见面即争吵。但是双方为了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庭,勉强维系婚姻。实质上,双方的感情已经破裂,这段婚姻名存实亡。现在孩子已经长大,勉强维持婚姻关系对双方都没有意义,期间女方也多次向男方提出离婚要求,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无法挽回。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鉴于原、被告感情确实已经破裂,原告向贵院起诉离婚,请求依法保护。
此致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