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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朋来文书 >> 武汉漆富人商贸有限公司诉武汉平凡人汽车美容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的《民事起诉状》 |
民事起诉状
原告武汉漆富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吴家山台商投资区新沟镇特5号(14),法定代表人赵玉清董事长,电话133672568××。
被告武汉平凡人汽车美容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珞狮南路501号南湖农业园D幢1-182,法定代表人王辉董事长,电话133071562××。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89511元;
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和其他合理费用。
事实和理由:
原、被告系合作多年的生意伙伴,被告一直购买原告的油漆等产品。2013年11月30日,经双方对账,被告向原告出具一份欠货款89511元的《欠条》。但之后,被告一直不付款。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为此,原告特向贵院起诉,请求依法保护。
此致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