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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宝某、某田、某青诉某进祥、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的《民事起诉状》

发布时间:2015-08-21 11:30:45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江秀琴  

民事起诉状

  原告贺宝某(某小祥之妻),曾用名贺小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天门市杨林街办事处李湾村某组××号,电话132776734××。
  原告某田(某小祥长子),男,1988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天门市杨林街办事处李湾村某组××号,电话138297458××。
  原告某青(某小祥次子),曾用名某青青,男,1990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天门市杨林街办事处李湾村某组××号,电话186768993××。
  被告某进祥,男,1962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天门市天下都市港湾×栋×单元××××室,电话138869955××。
  被告张某某(某进祥之妻),女,1962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天门市天下都市港湾×栋×单元××××室,电话138869955××。
  诉讼请求:
  一、判令两被告偿还三原告借款210000元,并承担合同约定逾期还款的违约金;
  二、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和其他合理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13年2月6日,被告某进祥与某小祥(2014年8月15日病故)签订《借款合同书》,约定借款金额为210000元,借款期限为2013年2月6日至2015年2月6日,并约定若一方违约,按借款本金15%承担违约金。现借款已届清偿期,三原告多次催两被告还款未果。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为此,三原告特向贵院起诉,请求依法保护。
  此致
天门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