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
首页 >> 朋来文书 >> 贺宝某、某田、某青诉某进祥、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书》 |
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贺宝某(某小祥之妻),曾用名贺小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天门市杨林街办事处李湾村某组××号,电话132776734××。
申请人某田(某小祥长子),男,1988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天门市杨林街办事处李湾村某组××号,电话138297458××。
申请人某青(某小祥次子),曾用名某青青,男,1990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天门市杨林街办事处李湾村某组××号,电话186768993××。
被申请人某进祥,男,1962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天门市天下都市港湾×栋×单元××××室,电话138869955××。
被申请人张某某(某进祥之妻),女,1962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天门市天下都市港湾×栋×单元××××室,电话138869955××。
请求事项:
请求冻结两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
事实和理由:
三申请人诉两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贵院业已立案,为确保本案的顺利执行,防止两被申请人隐匿、转移财产,现三申请人愿意以房屋作担保向贵院提出以上申请。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请批准,为感!
此致
天门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