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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某涉嫌诈骗罪案一审的《辩护词》

发布时间:2015-09-01 9:35:20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何盛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员:
  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肖某某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其一审辩护人。经过阅卷并结合庭审查明的事实,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诈骗罪罪名不持异议,现就本案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
  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其坦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一)被告人已全部退赔。其在侦查阶段主动要求公安机关从扣押的并非诈骗所得现金中退赔被害人全部损失。
  (二)被告人主观恶性小,造成的损害结果小。诈骗的7000元人民币中,被害人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中陈述,有2000元人民币为被害人主动询问被告人钱是否够用后转给被告人的,被告人主动实施的诈骗金额为5000元人民币。
  (三)被告人系初犯。公安机关的讯问笔录表明,被告人此前未受刑事处罚,也未因违法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或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其人身危险性小,改造难度小。
  三、建议对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
  依据《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关于诈骗罪的量刑规定,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或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等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免予刑事处罚。本案被告人既具有坦白的法定从宽处罚情节又全部退赃,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悔罪,对其免予刑事处罚不致再危害社会、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告人初中时因强直性脊柱炎退学,现已是强直性脊柱炎严重期,全身关节僵硬,活动严重受限。另外,被告人右侧腹股沟处有一4.6×2.6厘米的囊肿需要手术。被告人家中还有八十多岁的老父亲需要赡养。因此,辩护人建议法院对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以上辩护意见,请求法庭参考和采纳。

                                     辩护人:何盛
                                     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5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