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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涉嫌强奸罪案一审的《辩护词》

发布时间:2015-09-04 12:01:43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孙志军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胡某家属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详细查阅了卷宗,多次会见被告人,今天结合庭审调查,现就本案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首先,本人对检察机关指控的强奸罪名不持异议,但是认为不构成抢劫。
  其次,胡某有如下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请法庭予以考虑:
  一、被告人及家属愿意积极赔偿,争取得到被害人谅解
  案发后,被告人家属四处借钱,希望法院给被告人一个从轻处罚的机会。胡某本人也表示愿意尽力赔偿被害人。被告人及其家属都在尽力,希望能取得被害人谅解。
  二、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如实供述,应当从轻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强奸罪名没有异议,如实供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认为对胡某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具有悔罪表现
  被告人因其一时糊涂,触犯了法律,非常后悔。辩护人希望法院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让被告人早日回归家庭,回归社会。
  四、本案只构成强奸罪,不构成抢劫罪
  (一)没有证据证明胡某确实拿走了被害人的一百元钱。第一次报警的笔录中,被害人并没有提到丢失了一百元钱。第一次报警应该是真实情况。
  (二)根据刑法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假设被害人真的丢失了一百元钱,法院也不应该再定一个抢劫罪。
  被告人以暴力方法实施强奸行为,犯罪行为已经完成,拿走一百元钱的“当时”并没有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行为,不能将被告人一次胁迫行为重复用于强奸罪和抢劫罪的犯罪构成中,所以不能认为胡斌的行为是抢劫行为。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以上辩护意见恳请法庭参考并采纳。
                                     辩护人:孙志军
                                     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5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