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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朋来文书 >> 段某某诉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案的《民事起诉状》 |
民事起诉状
原告段某某,197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宝安北路笋岗仓库×××栋某楼某侧,电话133029603××。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洪山路1号,负责人夏铁舟总经理,电话10000。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将原告使用十几年的小灵通号码61118888转为座机并不得强迫原告签署《靓号使用协议》;
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和其他合理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03年左右,原告与被告签订相关合同后开始使用小灵通号码61118888。至2014年底,原告一直正常使用该号码,并且一直为该号码预存了充足的话费。2015年5月28日15时14分,原告致电02710000询问为什么该号码无法使用了,对方客服回答2014年底因为该号码欠费停机,已经销号了。随后原告拨打02710000进行投诉。2015年5月30日,02710000回电原告该号码内还有一千多元的话费,原告可凭身份证领取,原告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让该号码继续使用,或者转为座机并对无故停机、销号行为进行赔偿。2015年6月1日12时45分,02710000回电原告该号码可以转为座机,但是强迫原告必须签署一个《靓号使用协议》(过户或改变套餐时会产生和普通座机资费不同的最低消费和其他费用),否则不转,并且表示不会进行任何赔偿。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为此,原告特向贵院起诉,请求依法保护。
此致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