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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诉武汉东湖恒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的《民事起诉状》

发布时间:2015-09-15 10:23:27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孙志军 何盛  

民事起诉状

  原告曾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金福路419号×栋×单元××楼××××室。
  被告武汉东湖恒大房地产开有限发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关山村冷水铺华乐商务中心24楼E号,法定代表人洪昌龙董事长。
  诉讼请求:
  一、解除原、被告签订的购房合同;
  二、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购房款650008元;
  三、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以650008元为标的,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标准,从2011年12月30日起至本案判决生效之日止;
  四、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2011年5月9日,原、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2011年12月30日被告将约定房屋(诉争房屋为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珞瑜东路22号恒大华府×幢×层×号房屋)交付原告并办理房产证。直到现在,被告还无法办理房产证,由于被告的严重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重大损失,因此原告请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现在双方协商不成,原告特起诉至贵院,请求保护其合法权益,判如所请。
  此致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