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
首页 >> 朋来文书 >> 曾某诉武汉东湖恒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的《民事起诉状》 |
民事起诉状
原告曾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金福路419号×栋×单元××楼××××室。
被告武汉东湖恒大房地产开有限发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关山村冷水铺华乐商务中心24楼E号,法定代表人洪昌龙董事长。
诉讼请求:
一、解除原、被告签订的购房合同;
二、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购房款650008元;
三、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以650008元为标的,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标准,从2011年12月30日起至本案判决生效之日止;
四、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2011年5月9日,原、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2011年12月30日被告将约定房屋(诉争房屋为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珞瑜东路22号恒大华府×幢×层×号房屋)交付原告并办理房产证。直到现在,被告还无法办理房产证,由于被告的严重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重大损失,因此原告请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现在双方协商不成,原告特起诉至贵院,请求保护其合法权益,判如所请。
此致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