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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朋来文书 >> 祝某某诉易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的《民事起诉状》 |
民事起诉状
原告祝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永安堂财校储备宿舍×号楼×单元×楼,电话150518013××。
被告易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玉龙路××号×楼×号,电话159275786××。
诉讼请求:
一、判令位于武汉市汉阳区朱家亭328号玫瑰花园永开商住楼×栋×单元×××室房屋归原告所有;
二、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涉诉房屋租金收益42000元;
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和合理费用。
事实和理由:
原、被告于2001年1月18日登记结婚,2006年6月26日生育一女,名祝欣某。2011年1月5日,原、被告签订《自愿离婚协议书》并前往武汉市汉阳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手续。2015年5月30日,原告携祝欣某前往武汉杰因谱生物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做DNA检测。《DNA鉴定意见书》结论为原告并非祝欣某生物学父亲,此欺诈性行为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精神伤害。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为此,原告向贵院提起诉讼,望贵院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判如所请。
此致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