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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朋来文书 >> 曾某诉武汉东湖恒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一审的《代理词》 |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员:
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曾某委托指派我们代理其诉被告武汉东湖恒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被告约定了很多不公平的格式条款
被告虽然使用的是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监制的合同,但是其通过补充条款的形式,规定了很多对购房者不公平的条款,比如买受人按房屋总价款10%支付违约金,而出卖人违约却只需按0.1%支付违约金;比如办证期限约定为交付使用后540日,法律规定是90日,就算有其他开发商约定时间长一些,一般也不会超过一年。被告却约定如此长的办证时间。
二、被告超过约定期限未办理产权证
双方约定2011年12月30日之次日为办理产权登记期限的起算日。依据被告规定540日漫长的办证期限,被告应当在2013年6月份办理产权证,但至今被告仍然没有为原告办理产权证。被告的行为严重违约。
三、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合理,请求法院依法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本案中,因出卖人的原因导致无法办证,距离合同约定的办理产权登记期限届满已远远超过一年。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以上意见,供法庭参考。
代理人:孙志军、何盛
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5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