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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朋来文书 >> 刘某申请仲裁湖北依曼琪置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 |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刘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尧建新村×××号。
被申请人湖北依曼琪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孙家畈村莲花小区一期商铺1栋2层1号,法定代表人姬清杰董事长。
仲裁请求:
一、裁决被申请人补发申请人2015年5月1日到2015年6月27日的工资20000元;
二、裁决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40000元;
三、裁决被申请人补偿申请人2015年5月1日到2015年5月31日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发放的工资5000元;
四、裁决被申请人补偿申请人因未提前30天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工资10000元。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于2013年11月11日到被申请人处工作,约定每个月工资10000元。申请人先与武汉市蔡甸城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依山龙郡项目部签订了《聘用合同书》约定:“……合同有效期五年,自2013年11月12日起至2018年11月11日止……”,后又与湖北依曼琪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书》约定:“……合同有效期两年,自2014年4月1日起至2016年3月31日止……”。经查询,该两个公司虽然名称不同,但是注册地址跟经营地址一致,实属一个公司。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现在因被申请人提前解聘劳动合同,双方协商不成,申请人特诉至贵委,请求保护其合法权益。
此致
武汉市蔡甸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