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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词
尊敬的仲裁员:
贵委受理的刘某诉湖北依曼琪置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接受刘某委托,指派我们参加本次庭审,现结合开庭情况,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湖北依曼琪置业有限公司应当补发刘某2015年5月1日到2015年6月27日工资20000元并支付25%的经济补偿金5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刘某于2015年6月27日被解除劳动合同,5月1日到6月27日未发的工资湖北依曼琪置业有限公司应当及时足额支付给刘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本案中,湖北依曼琪置业有限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刘某劳动报酬,且未依法按照法律规定给刘某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正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所以湖北依曼琪置业有限公司应当支付刘某经济补偿金。
二、湖北依曼琪置业有限公司应当支付刘某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4个月工资40000元的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本案中刘某是2013年11月11日入职湖北依曼琪置业有限公司,2015年6月27日被解除劳动合同,在湖北依曼琪置业有限公司工作的年限有一年加七个月,经济补偿金按两年计算,所以湖北依曼琪置业有限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刘某支付赔偿金,即赔偿刘某4个月的工资40000元。
三、湖北依曼琪置业有限公司应补偿刘某因未提前30天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一个月工资10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了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湖北依曼琪置业有限公司未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刘某就向其发出了解聘通知,提前解除了合同,所以湖北依曼置业有限公司应当补偿刘某一个月的工资10000元。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代理人:孙志军、刘一芳
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5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