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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朋来文书 >> 刘某某诉余某某离婚纠纷案的《民事起诉状》 |
民事起诉状
原告刘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鹦鹉大道446号金桥•港湾花园(二期)××栋×单元××层×室,电话139716238××。
被告余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鹦鹉大道446号金桥•港湾花园(二期)××栋×单元××层×室,电话134372915××。
诉讼请求:
一、准予原、被告离婚;
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2011年6月3日,原、被告在武汉市汉阳区民政局领取《结婚证》。之后,双方一直居住在原告婚前房屋武汉市汉阳区鹦鹉大道446号金桥•港湾花园(二期)××栋×单元××层×室至今。双方由于婚前缺乏充分的了解,婚后又因性格不合而常有争吵,生活并不幸福。另被告好逸恶劳,不做家务,在此问题上,原告多次包容被告并与被告沟通,但被告都没有改正。特别严重的是,被告因为疾病等原因很难与原告进行夫妻生活,导致一直无法怀孕。现原告已经身心俱疲,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若继续勉强维持这场婚姻,对双方来说都是一种折磨。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为此,原告特向贵院起诉,请求依法保护。
此致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