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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案一审的《辩护词》

发布时间:2015-11-18 15:47:15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余斐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付某某(以下简称付某某)的母亲田某某委托,后征得其本人同意,指派我担任其辩护律师,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通过查阅卷宗、多次会见被告人等方式对本案有了全面的了解,本律师现结合事实及法律,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首先,本律师对公诉人指控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没有异议。
  其次,综合付某某的犯罪动机、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及可塑性、是否初犯、从轻情节,以及当事人的认罪态度等因素,本律师认为对付某某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或免于刑事处罚,请法庭在对其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一、付某某具有如下法定从轻、减轻的情节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一款第2项规定,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案发当日,付某某刺伤受害人张某(以下简称张某)后,明知张某已打电话报警,但其没有逃离现场,而是回到距离案发现场仅300米左右的家中安排一下孩子以后的生活,等待公安机关的处理。后来公安机关在三楼敲门准备抓捕付某某之时,付某某(住四楼)及时下楼向公安机关反映情况、配合侦查,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因此,付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应属自首。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付某某在被刑拘后,其家属一直在医院照料张某。付某某及其家属已向张某赔礼道歉,也及时对张某受伤所产生的经济损失进行了合理的赔付,并且取得了张某的谅解。现张某出具了刑事谅解书并与付某某达成了和解协议,已经完全原谅了付某某的一切过错,不再追究付某某的刑事、行政、民事责任,放弃一切诉讼权利。付某某及其家属已用实际行动来弥补其所犯罪行。
  (三)付某某认罪态度很好,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清犯罪事实。若能对付某某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更能够体现司法机关的人文关怀,达到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立法宗旨,能够让其更加努力改造自己,脚踏实地的生活,为社会、为家庭贡献出其应有之力。
  二、付某某具有如下酌情从轻的情节
  (一)付某某同张某原本就是多年的好友,只是当天因琐事争吵,张某等人先将付某某按在地上踢了几脚,付某某一时气愤才刺伤了张某。事发前,付某某从未想过伤害张某,其主观恶性不大。
  (二)付某某刺伤张某的行为实属偶然,付某某在此之前并无任何违法乱纪的行为,属初犯。
  (三)付某某的父亲已中风丧失了劳动能力,其母亲也在前不久遭遇车祸,其十岁的儿子一直由其七十岁的母亲在外捡垃圾勉强养活。若付某某被长期羁押,必将造成其家人生活非常困难,其所购房屋因无人偿还房贷而被银行收回,其一家老小将面临无家可归、流落街头的境地。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综上所述,付某某因一时气愤刺伤张某的行为虽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但其事后自首、坦白并积极赔偿受害人的损失,达成和解协议的行为是对其犯罪行为的忏悔和补偿。再考虑到此案的偶然性、付某某的可塑性,本律师希望法庭根据刑法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及宽严相济的量刑精神,给付某某一个重新回归家庭和社会的机会,对其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刑事处罚。
                                     辩护人:余斐
                                     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5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