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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文彬诉成汉桃买卖合同纠纷案的《民事起诉状》

发布时间:2015-11-19 14:40:27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张瑞华 周俊岭  

民事起诉状

  原告彭文彬,男,1983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汽校三村×号,电话159275319××。
  被告成汉桃,女,1957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乔家巷××号,电话153372784××。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40000元;
  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和其他合理费用。
  事实和理由:
  原、被告都是汉正街的商户。因向原告购买布匹,被告下欠货款50000元,并于2013年1月11日出具一份《欠条》。原告多番催讨,被告仅支付10000元。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为此,原告特向贵院起诉,请求依法保护。
  此致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