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喻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案一审的《辩护词》

发布时间:2015-11-23 17:23:44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隆万花 齐磊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员:
  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喻某某家属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其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们详细查阅了卷宗,多次会见被告人,结合今天庭审情况,现依据事实与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在评议时参考。
  首先我们对公诉机关所指控的关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以及对其行为的定性没有异议,现就量刑部分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喻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
  本案中,被告人喻某某虽然实施了贩卖毒品的违法行为,但其涉案毒品数量较少,即被告人喻某某的犯罪情节比较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我们恳请法院对被告人喻某某予以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喻某某属于初犯、偶犯,人身危险性较小
  被告人喻某某没有违法犯罪前科,本次犯罪属于初犯、偶犯,属于人身危害性较小和再犯罪可能性不大,可酌情得到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喻某某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
  被告人自被侦查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起,到公诉机关审查起诉,直至今天法庭审理,被告人喻某某自始自终都是以诚恳的态度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真诚悔过,既不反复,又没狡辩,更没有避重就轻、隐瞒事实,其积极、主动、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坦白。并且从今天的庭审情况来看,被告人喻某某能够主动交待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根据我国一贯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刑事政策,我们恳请法院在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第三条第7款规定,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被告人,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本案中,被告人喻某某虽然实施了犯罪行为,但在归案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工作。今天的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喻某某亦当庭自愿认罪,因此根据以上规定,我们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四、被告人喻某某及家属积极缴纳罚金,被告人喻某某的悔罪表现明显
  在会见过程中,我们告知被告人喻某某贩卖毒品罪的量刑时应该并处罚金,被告人喻某某表示会配合法院的工作,积极缴纳罚金,其家属也已将罚金缴纳到位。
尊敬的审判员:
  我国刑法历来实行“惩罚与改造相结合、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因为惩罚并不是刑事责任的目的,刑事责任的目的在于阻止罪犯重新侵害社会秩序,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对其能轻则轻、能缓则缓,力求以最小的司法资源支出换来最大的社会效益。结合到本案,被告人喻某某的行为虽然构成了犯罪,但情节轻微,归案后积极悔罪,且当庭自愿认罪,我们希望法庭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让其早日回归家庭、回归社会。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综合以上意见,我们恳请法庭给予被告人喻某某从轻处罚。
                                     辩护人:隆万花、齐磊
                                     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5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