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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朋来文书 >> 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案一审的《辩护词》 |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徐某(以下称徐某)家属委托,并经徐某本人同意,指派我们担任徐某的辩护人。后经过多次会见徐某,详细查阅卷宗,结合庭审调查和法庭辩论,我们现根据本案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我们对起诉书中指控徐某构成非法拘禁罪无异议,但徐某有可以或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量刑情节。
一、徐某属于自首,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一)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中明确徐某系投案自首。
(二)徐某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庭审中,徐某亦认罪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刑。
综上,徐某系自动投案,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刑法规定,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
二、徐某在本案中地位较低、作用较小,罪责相对较轻,应当参照从犯的规定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本案中,是被告人朱某(以下称朱某)带着蔡某、胡某(均系朱某的朋友,另案处理),并临时叫上徐某到受害人王某(以下称王某)住处索要债务。索要无果后,朱某让王某跟他们走并安排酒店,想办法让其筹款。
(二)选定酒店、开房、安排陪同均朱某一人操作。徐某到酒店的次数和时间较少。
(三)从朱某、李庚的供述、王某的陈述、彭某的证人证言及鉴定结果可以看出,造成王某右侧第八肋骨骨折导致的轻微伤与徐某无关。
(四)朱某、蔡某等人殴打王某时,徐某有上前制止行为。
综上,组织并提出带走王某、安排住宿、催促还款等一系列的行为均是朱某实施或者伙同蔡某、胡某实施,徐某在本案中地位较低、作用较小,应当参照从犯的规定对徐某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本案属于因民间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且受害人王某有重大过错,依规定,应当减少徐某的基准刑
本案案发的原因是王某对被告人李某(以下称李某)负有合法债务,并一直躲避不还,也不给任何说法,无奈之下,李某找到周某某、徐某、朱某等人商量要债事宜。王某因多次欠债不还,并已涉嫌实施诈骗罪被刑事立案。
故,王某个人品行较差,而且在本案中有重大过错。
四、本案系索要合法债务而被迫扣押王某,依规定,应减少徐某的基准刑。
五、徐某属初犯,没有犯罪前科及其他违法行为,一贯表现良好,有正当的职业。
六、徐某认罪态度很好,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刑,属坦白
庭审期间,徐某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罪行供认不讳,积极配合司法机关查明事实,获得公诉机关的认可。
七、徐某悔罪态度明显,愿意痛改前非、重新做人。
八、徐某父母均已高龄,且徐某才新婚不久,其是家庭主要的劳动力。
综上所述,根据刑法的谦抑原则及量刑精神,我们恳请法庭能给徐某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于刑事处罚。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以上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辩护人:余斐、林家辉
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5年10月20日